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唐政〔2020〕78号)要求,现将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企业用工和工伤保险监督管理
(一)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5、《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7、《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
(二)监管事项
1、负责工伤保险工作,依法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做好已确诊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工作。
2、负责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规范用工行为,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和使用童工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1、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2、未依法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
3、不按规定对工伤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及时进行调查的。
4、对违反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申诉、检举、投诉持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对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一)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冀机编办〔2011〕25号 )
(二)监管事项
配合市卫健委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不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