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回应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关切,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市人社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制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监督执纪办法(试行)》,并将在2023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执行,敬请社会各界给予关注和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监督执纪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的政治风险、廉政风险,按照市纪委监委、局党组有关部署,坚持“职责明晰、管办分离、闭合管理、全程监督、公开透明、防控风险、确保安全”的目标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纪党规和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部门机关纪委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职能处室、单位组织实施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以下称公开招聘)。
第三条 局机关党委(纪委)按照党内法规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对组织、参与公开招聘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以下称相关党组织和党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遵守党纪党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 风险预防
第四条 局属相关处室、单位,每年至少排查一次公开招聘的政治风险、廉政风险和各职各类人员岗位风险,研究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公开招聘制度机制。
第五条 组织公开招聘时,牵头处室、单位应及时召集工作人员开展针对性教育,学习纪律规定,进行案例警示。同时,工作人员应就面试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对于公开招聘中重点岗位的党员,所在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提前与其进行廉政谈话,围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遵守党纪党规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条 排查风险、开展教育、签订承诺书、廉政谈话情况(相关材料样式附后),应及时报机关党委(纪委)备案。
第八条 机关党委(纪委)会同驻局纪检监察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定期对公开招聘进行廉政风险研判,并提出提示意见。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九条 局属相关处室、单位组织公开招聘时,应提前向机关党委(纪委)报备,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条 机关党委(纪委)对相关党组织和党员在公开招聘中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遵守党纪党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机关党委(纪委)对公开招聘关键环节中相关党组织和党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遵守党纪党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一)命题。对相关党组织和党员严守党纪党规以及命题操作规程、执行保密纪律、管理命题专家等情况,派出纪律检查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二)试卷保管。对相关党组织和党员落实试卷管理、安全保密等规定情况,派出纪律检查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三)笔试。对相关党组织和党员严守党纪党规以及笔试操作规程、执行保密纪律、管理考务人员和考生等情况,派出纪律检查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四)笔试阅卷。对相关党组织和党员严守党纪党规以及阅卷操作规程、执行保密纪律等情况,派出纪律检查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机关党委(纪委)对笔试成绩进行留底,封存保管备查。
(五)面试。对面试评委抽选进行监督,异地抽调面试评委的,面试结束后,相关党组织将抽调情况向机关党委(纪委)书面备案;从本地抽选面试评委的,派出纪律检查监督员,对随机在“面试评委库”中抽选面试评委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对抽签、候考、备课、面试和成绩登记、统计、公布过程中相关党组织和党员严守党纪党规、操作规程等情况,派出纪律检查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六)体检。对相关党组织和党员严守党纪党规以及体检操作规程、执行保密纪律等情况,派出纪律检查监督员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各环节产生的考务资料是对违纪人员调查追责的重要证据,相关处室、单位应按规定长期存档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党委(纪委)通过纪检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来信来访等渠道收集违纪问题线索。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纪委)从局属各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党务和纪检工作干部中抽选骨干力量,建立“纪律检查监督员库”,如力量不足可商市直有关单位抽选部分纪检干部入库。
第十五条 每次实施现场检查监督时,派出的纪律检查监督员由机关党委(纪委)从“纪律检查监督员库”中随机抽选。纪律检查监督员接受机关党委(纪委)领导,对机关党委(纪委)负责。机关党委(纪委)对纪律检查监督员集中进行岗前培训和廉政谈话,必要时进行一对一培训和谈话。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监督结束后,纪律检查监督员应向被监督单位出具《重点事项检查监督报告单》,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四章 执纪问责
第十七条 机关党委(纪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置发现的问题和收到的线索。对权限外的,及时进行移交。
第十八条 机关党委(纪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违纪党员实施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党员,视情节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机关党委(纪委)负责将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违纪和受处理情况,计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