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冀人社发〔2022〕12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22〕12号)转发你们,请做好宣传,并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唐 山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厅扩大缓交范围最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