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河北省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的通知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河北省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各中央、省属驻唐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和标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11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

二、适用范围。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构成。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四、贯彻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管理,把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01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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